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104号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汇通路**万和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81。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道庚,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品瑞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马家龙社区大新路**创新大厦**1902C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L。
法定代表人:赵爽被告:深圳市海烨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旭联工业区恒益楼厂房**锡分隔体社会信用代码×××235。
法定代表人:吕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波,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品瑞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烨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海烨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海烨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海烨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