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22号之一原告:深圳市途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龙观西路**宝龙大厦B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A。
法定代表人:王灵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钰腾,广东卓建(广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迪,广东卓建(广州)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唯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宝民二路臣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F。
法定代表人:赵利军,总经理。
被告:赵利军,男,汉族,1982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济源市,被告:曾美玲,女,汉族,1984年12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谋,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途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唯颖科技有限公司、赵利军、曾美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49××××.4)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途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途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165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