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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敬仲与中山市古镇呈丰灯饰配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535号
案件名称吴敬仲与中山市古镇呈丰灯饰配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敬仲;中山市古镇呈丰灯饰配件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535号原告:吴敬仲,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久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呈丰灯饰配件门市部,经营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之1。

经营者:李定家,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川,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明,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敬仲诉被告中山市古镇呈丰灯饰配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号为ZL**************、名称为“飞碟灯(2)”。

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吴敬仲于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敬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敬仲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敬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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