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7284号原告: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武松,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舍空间(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赖伟红。
被告:爱舍空间(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淮海东路店,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东路XXX号一楼西部、二楼南部、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明华。
原告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爱舍空间(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爱舍空间(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淮海东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0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 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倪贤锋书 记 员 席璟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