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070号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秀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亚娟,1979年1月21日生,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亚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敏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