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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述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1804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述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述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林鹏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1804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述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

法定代表人:林鹏程。

被告:林鹏程,男,1989年1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述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林鹏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因与被告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平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沈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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