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407号 原告:北京爱普优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306575173H。
法定代表人:甄连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利,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琪琪,女,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郝杰,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北京爱普优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普公司)诉被告杭州七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杭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七杭公司被依法核准注销,爱普公司申请将被告变更为原七杭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尹琪琪、郝杰,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爱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尹琪琪、郝杰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侵权软件;
2.尹琪琪、郝杰在《法制日报》《北京日报》首版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3.尹琪琪、郝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0万元,合理开支20万元;
4.尹琪琪、郝杰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爱普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4年7月31日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成功开发了“iMoney”爱钱爱盈利试玩平台(以下简称“iMoney”平台),并在2018年10月23日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经调查发现原七杭公司运营的“云米赚”APP程序(resign_yunmizhuan_1.4.ipa)涉嫌侵犯爱普公司的“iMoney”平台A**程序著作权。
爱普公司使用IDAProV7.0对“云米赚”APP程序与“iMoney”平台进行逆向分析,发现两者使用了相同的代码保护技术和AES加密算法,大量函数结构、业务逻辑完全一致。
“云米赚”APP程序对爱普公司的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
爱普公司认为,原七杭公司未经爱普公司许可使用爱普公司的软件产品,并且以此牟利,侵害了爱普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使爱普公司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现因七杭公司已注销,故要求自然人股东尹琪琪、郝杰承担相应责任。
请求依法支持爱普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爱普公司诉称原七杭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的软件产品,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具体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依侵权行为地不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尹琪琪住所地为吉林省蛟河市,被告郝杰住所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尹琪琪、郝杰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依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亦不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据此,前述被告住所地具有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均对本院具有管辖权。
现爱普公司申请将案件移送至郝杰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