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4141号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芳,女,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谢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理中,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恒阳 人民陪审员 葛桂琴 人民陪审员 唐 琦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齐赛赛 书 记 员 齐赛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