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0682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威威,男,199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威威、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原告以和被告梁威威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璐旸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亮 书 记 员 黄 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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