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9808号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
法定代表人:瞿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庆,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德众俊宇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西路**院**楼**2-1007-2/div>法定代表人:王军,职务不详。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德众俊宇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德众俊宇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