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117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新,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福川,男,199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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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颜福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2020年8月20日,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颜福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同日,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秋玲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