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445号 原告:胡成平,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全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闽中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哈曼尼广场第**第****之202。
法定代表人:陈金祥。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胡成平为与被告厦门闽中兴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8月20日,原告胡成平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胡成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胡成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成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成平负担。
原告胡成平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