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61号 原告:温州金马驹节能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六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307635473U。
法定代表人:潘可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效、龚芊羽,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鼎奇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小京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350163192L。
法定代表人:郑良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仁勇,温州匠心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黄**,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金马驹节能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鼎奇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温州金马驹节能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温州鼎奇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温州金马驹节能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
原告温州金马驹节能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金马驹节能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金马驹节能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金马驹节能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温州金马驹节能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