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984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云波,女,汉族,1973年6月27日出生,户籍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v>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熊云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
因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2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多缴纳部分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减半收取计612.5元,由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