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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海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1民初14184号
案件名称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海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吴海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14184号原告: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21P。

法定代表人:郑平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晴,广东矩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海明,男,汉族,1981年4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公民身份号码360************616。

原告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海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海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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