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7民初690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唯美佳人美妆工作室,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立信路**,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林志彬,男,汉族,1995年11月18日生,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唯美佳人美妆工作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3.调查取证费2000元、公证费900元、律师费3000元、差旅费1100元;
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注册人为原告,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有效期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
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纳益其尔”注册人为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有效期自201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
2018年1月1日,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许可原告使用,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5日,原告有权使用该注册商标并负有维权义务。
二、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根据(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3269号公证书记载,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蹇于2019年4月14日在1688“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唯美佳人美妆工作室”网店内购买了三个“韩国原装自然92%芦荟胶补水保湿祛痘印晒后修护面霜300m”商品(单价14.8元/个)。
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NATUREREPUBLIC”和“纳益其尔”标识。
三、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有合法来源:无。
四、原告的经济损失有无具体证据证实:无直接证据。
五、原告的合理费用有无具体证据证实:调查服务费2000元、公证费发票900元、律师费3000元。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唯美佳人美妆工作室未经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许可,销售侵害了原告第10494197号、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的商品且无合法来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原告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唯美佳人美妆工作室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第10494197号、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唯美佳人美妆工作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0元;
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人民币100元,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唯美佳人美妆工作室负担人民币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