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203知民初50号原告: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文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汉一,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林霞,女,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原告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林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李林霞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