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24699号原告:北京艾莱发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金马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郭维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綦湘庭,男,北京艾莱发喜食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味祥源餐饮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275电话局南侧****平房。
投资人:何申。
原告北京艾莱发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味祥源餐饮管理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艾莱发喜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艾莱发喜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艾莱发喜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艾莱发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