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450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棉之王服装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经营者廖桂清,女,汉族,1967年6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信宜市。
委托代理人周海玲,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减少诉讼标的,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多缴纳的人民币775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