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623号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涵,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尾芹,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峰,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告:潘文明,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告:牟小由,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现住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王世记,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侯县。
被告:孙全海,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现住福州市台江区。
被告:江典通,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
被告:董须星,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被告:林永欣,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现住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峰、潘文明、牟小由、王世记、孙全海、江典通、董须星、林永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