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898号原告:北京肯威佳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院******。
法定代表人:李伟,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天影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恩济西园**楼东1门**div>法定代表人:徐占国。
原告北京肯威佳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肯威佳华公司)诉被告北京天影视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天影视通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肯威佳华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天影视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肯威佳华公司拥有的201420844548.X号“显示器装配架及装配式显示器”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2、判令天影视通公司赔偿肯威佳华公司损失20万元;
3、判令天影视通公司承担公证费4050元;
4、判令天影视通公司返还购买涉案侵权产品费用3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天影视通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26日,肯威佳华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显示器装配架及装配式显示器”实用新型专利,于2015年4月29日获得授权。
2014年至2016年2月,天影视通公司从肯威佳华公司购买涉案专利产品,用于销售。
自2016年3月起,天影视通公司不再从肯威佳华公司购买该涉案专利产品。
2016年底,肯威佳华公司发现天影视通公司仍在销售与涉案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
根据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与天影视通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分析对比后,发现天影视通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完全模仿肯威佳华公司的涉案专利产品,落入了肯威佳华公司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且其没有经过肯威佳华公司的许可,侵犯了肯威佳华公司的专利权。
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肯威佳华公司系专利号为201420844548.X、名称为“显示器装配架及装配式显示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12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4月29日。
肯威佳华公司依据该专利指控天影视通公司侵犯了其涉案专利权。
在本案审理期间,天影视通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针对涉案专利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9年3月18日,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947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经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不再保留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上述事实,有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第39476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本案中,肯威佳华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其目前缺少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基础,故肯威佳华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如果有证据证明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权利人可以另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肯威佳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6元,退还原告北京肯威佳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