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246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怀仁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方园,男,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南波,男,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瑞太盛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阳光街**院**楼**7-8。
法定代表人:王冰。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瑞太盛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