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45140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男,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男,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坝上盛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八家嘉园底商**。
法定代表人:崔大伟。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坝上盛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