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2861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映花,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宁市业辉家用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华路。
经营者:谢业辉,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业辉家用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550元,余款2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