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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刑初689号
案件名称吴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刑初68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暂住地浙江省嘉兴市。

辩护人王欣,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肖万华,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三部刑诉(2020)1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欣、肖万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ConexIPRLimited(康耐克斯艾匹尔有限公司)系阀门及管接产品的德国品牌(中文名XXX)图形商标等商标注册人,并授权浙江班尼戈流体控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班尼戈公司”)使用。

2017年被告人吴某某注册成立班尼戈阀门(嘉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班尼戈公司”),在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间,其通过委托工厂代加工阀门、委托他人生产合格证、封盖、铭牌的方式,生产并销售刻印有图形商标、与浙江班尼戈公司所生产阀门相同的产品,该产品和浙江班尼戈公司生产、销售的刻印图形标阀门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此外,其采取网站宣传、在香港注册成立“德国班尼戈集团有限公司”并假意授权商标使用、改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日期、购买百度搜索排行榜等方式,诱导客户以为其销售阀门系德国班尼戈品牌授权制造。

上述阀门产品销售给本区上海通的公司、上海杰昆建材有限公司、济宁九龙贵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立千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世能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科技城分公司,共计销售人民币793411.6元。

2019年12月12日,公安民警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XXX路XXX号嘉兴班尼戈公司处现场查扣部分涉案产品。

被告人吴某某在侦查阶段拒不认罪,审查起诉阶段基本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审查起诉阶段,其在家属帮助下赔偿浙江班尼戈公司人民币50万元,获取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

其赔偿权利人单位经济损失并达成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意程度不高,属缺乏法律意识导致的犯罪,被告人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保护,商标初审通过后才开始使用涉案商标,为此辩护人提交相关商标注册信息予以证明;

被告人系初犯;

已经赔偿被害单位50万元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商标档案、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授权书、康耐克斯艾匹尔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等书证、代理公司王某某的报案笔录、嘉兴班尼戈公司产品宣传册、公司工商资料、商标注册材料、同案关系人洪某某的供述、证人罗某1、杨某某、贺某、焦某某、罗某2、范某1、沈某某、李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姚某某、包某、王某、范2的证言、客户李某某、丁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产品实物、送货单、购销合同、银行账户流水、产品实物照片、出具的搜查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和照片,公证书、案发经过、被告人吴某某的人口户籍信息、认罪书、转账凭证、刑事谅解书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79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吴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吴某某赔偿被害单位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吴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李晓平人民陪审员  曹瑞强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沈 雯书 记 员  沈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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