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执保109号申请人: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工业园区屯石大沟以东。
法定代表人:鹿守光,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大进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孙楼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圣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宿州市九隆电动车经营部,住,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新区皇冠家居建材城第**第**/div>投资人:高桂兰,该部负责人。
被申请人:高桂兰,女,1963年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在审理(2020)苏03民初255号申请人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大进机车有限公司、宿州市九隆电动车经营部、高桂兰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大进机车有限公司、宿州市九隆电动车经营部、高桂兰银行存款人民币20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大进机车有限公司、宿州市九隆电动车经营部、高桂兰银行存款人民币20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大进机车有限公司、宿州市九隆电动车经营部、高桂兰银行存款人民币205万元;
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