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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琪怡门窗配件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4462号
案件名称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琪怡门窗配件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琪怡门窗配件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462号原告:傅海,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涛,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傅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涛,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琪怡门窗配件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经营者:梁兆营,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琪怡门窗配件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1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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