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6民初254号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张村镇广才家具家电城,,经营地安徽省利辛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3MA2QHL6C0T。
经营者:袁广才。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张村镇广才家具家电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在审理期间,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以与利辛县张村镇广才家具家电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