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追觅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金融贸易中心**1-1-2112。
法定代表人:俞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英,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DysonTechnologyLimited)。
住所。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威尔特郡马姆斯伯里泰特伯里希尔div> 代表人:SIMONJOSEPHFORRESRER,该公司集团知识产权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曲,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追觅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追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森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的(2020)津03知民初1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追觅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探索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京津冀地区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本案属于京津冀地区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故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戴森公司未作答辩。
戴森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追觅公司:1.立即停止侵害戴森公司享有的ZL200780027328.0号“手持式清洁设备”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吸尘器产品;
2.立即销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模具以及工具,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
3.赔偿戴森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戴森公司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至今有效。
戴森公司发现追觅公司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并于2019年11月15日及2019年12月3日,分两次从追觅公司在天猫商城运营的“追觅电气旗舰店”公证购得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载明产品制造商为追觅公司。
追觅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追觅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戴森公司起诉追觅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权引发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追觅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自贸试验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中关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天津市辖区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的规定,本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追觅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追觅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本案上诉的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戴森公司起诉追觅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权,并提交了初步证据,追觅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自贸试验区,根据上述规定及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具体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管辖专利纠纷一审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追觅公司主张本案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追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童海超 审判员 崔 宁 审判员 于志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庆瑾 书记员宋子怡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21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童海超 审判员:崔 宁、于志涛 法官助理:李庆瑾 书记员:宋子怡 裁判日期 2020年8月21日 涉案专利 “手持式清洁设备”发明专利 (ZL200780027328.0) 关 键 词 发明;
专利;
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追觅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Dyson Technology Limited)。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追觅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侵害专利权案件的管辖权 裁判观点 因侵害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