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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洪、卢树莹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申256号
案件名称李学洪、卢树莹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学洪;卢树莹;深圳市福田区工展中心新华发商行;深圳市霞光晖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申2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学洪,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锋,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燕,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卢树莹,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香港居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深圳市福田区工展中心新华发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工业产品展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PQA68。

经营者:陈明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市霞光晖照明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华强电子世界**楼**B004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4449112。

法定代表人:张燕奶,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李学洪因与被申请人卢树莹、深圳市福田区工展中心新华发商行、深圳市霞光晖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17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学洪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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