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3民初1737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都县希夏鞋业门市部,住,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宏声商业广场B18门面注册号:500230600253642。
经营者:代春燕,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峡南溪路**。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丰都县希夏鞋业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以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