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民初221号原告:钱菁,女,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曲江新区金紫百货店,经营场所: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龙湖枫香庭**楼****。
经营者:韩申奥(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钱菁与被告西安曲江新区金紫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钱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钱菁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