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知民初31号 原告: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P51D2B。
法定代表人:段志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希,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灿,该公司法务。
被告:四川叁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犀牛广场欧式步行街**楼****,用代码91510900MA62TYGQ5A。
法定代表人:李青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叁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