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97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瑞雪,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德旭安百货店,住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马王街道办事处新庄村**div>经营者:倪国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与被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德旭安百货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源德盛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公司负担。
其余150元,退还原告源德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