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三路**。
法定代表人:包德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靖雯,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阳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
法定代表人:李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基地丰贤中路**北科现代制造园孵化园****/div> 法定代表人:李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博阳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阳公司)、被上诉人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的(2019)京73民初16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爱兴公司上诉称:(一)博阳公司、科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爱兴公司在北京市对涉案专利实施了侵权行为。
首先,(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2815号公证书第39-44页所示“招商|成都爱兴生物北京市地区招商会取得完满成功”一文,未刊载任何能够清晰展示该次招商会所涉产品的照片、宣传图示、技术参数等内容,也无关于该产品实物展示的介绍或其他关于该产品详细情况的说明。
原审裁定中所提及的上述公证书中所载其他文章中展示的产品照片,不能用于证明上述北京招商会所涉产品情况。
原审裁定仅据此即认定该次招商会所涉产品系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其次,根据上述文章内容,爱兴公司举办上述北京招商会,旨在从技术革新的角度同与会人员探讨POCT领域的现状和未来,该文章并无记载爱兴公司在该次招商会上对被诉侵权产品或其他产品进行过商业宣传、展示、发放宣传册或其他广告资料等行为,即爱兴公司并未实施存在“销售产品的意思表示”的产品推介、宣传行为。
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爱兴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
最后,根据上述文章记载的内容,该次招商会除爱兴公司外,还有北京瑞力奥、众驰伟业、帝迈生物等多个主体参与。
原审法院未对相关事实进行审查,直接认定爱兴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明显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
(二)爱兴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不在北京市,博阳公司、科美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爱兴公司在北京市内实施过任何侵犯涉案专利的行为。
原审法院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爱兴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博阳公司、科美公司未作答辩。
原审法院查明:博阳公司、科美公司在2019年4月4日已经购买到爱兴公司制造、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
博阳公司、科美公司提交的(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2815号公证书显示,在微信公众号“爱兴生物”上发布的“成都爱兴生物北京市地区招商会取得完满成功”一文中载明:“2019年8月23日,成都爱兴生物携手北京瑞力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顺利召开了北京市LIA-12均相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的招商会……爱心生物厂家对产品进行了详细介绍,……北京瑞力奥总经理徐瑞先生介绍了十分具有吸引力的商务政策和促销政策,引起了到场的所有经销商朋友的关注。
相信在北京瑞力奥和众多经销商的支持下,爱兴生物将迅速打开北京市场,更好地为北京医疗事业服务。
”该公证书显示,爱兴生物于7月8日发布的“成都爱兴生物浙江省区域招商会取得圆满成功”一文,其中载明爱兴公司在杭州召开的“浙江省LIA-12均相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的招商会”,该文中第1张图显示有“LIA-12”均相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
该公证书另载明,“爱兴生物”账号主体的企业全称是“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00643341495。
其与本案起诉状及爱兴公司提交的主体资料显示的爱兴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完全一致。
本院另查明,博阳公司、科美公司于原审提交的证据(2019)辽沈大东证民字第1271号公证书显示,LIA-12均相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用户手册上载明制造商为爱兴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博阳公司、科美公司提交的(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2815号公证书显示,爱兴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爱兴生物”发布了题为《招商成都爱兴生物北京市地区招商会取得完满成功》的文章,其中记载的“2019年8月23日,成都爱兴生物携手北京瑞力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顺利召开了北京市LIA-12均相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的招商会。
大会云集了北京地区近50家优质代理商。
会上,爱兴生物厂家对产品进行了详细介绍……北京瑞力奥总经理徐瑞先生介绍了十分具有吸引力的商务政策和促销政策,引起了到场的所有经销商朋友的关注。
相信在北京瑞力奥和众多经销商的支持下,爱兴生物将迅速打开北京市场,更好地为北京医疗事业服务”等内容,表明爱兴公司在北京市参与组织了该次招商会,并在该次招商会上向北京地区的代理商推销由其制造的被诉侵权产品即“LIA-12均相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该文章清楚表达了爱兴公司在该次招商会上有销售被诉侵权产品LIA-12均相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的意思表示。
因此,根据上述证据,可以初步认定爱兴公司通过举办招商会的形式在北京市实施了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原审法院作为被诉侵权产品许诺销售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爱兴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鹏 审判员 李自柱 审判员 欧宏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钱静 书记员王茜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08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何鹏 审判员:李自柱、欧宏伟 法官助理:钱静 书记员:王茜 裁判日期 2020年8月10日 涉案专利 “一种均相化学发光POCT检测装置”实用新型专利(ZL201821143729.4) 关 键 词 许诺销售;
管辖权异议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阳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法律问题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 裁判观点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