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9知民初68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船山区东盛音乐吧,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滨江北路********营业房。
经营者:刘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代龙,男,1995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
被告:遂宁市东盛三石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滨江北路********营业房 经营者:刘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代龙,男,1995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该公司主管。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横琴公司)与被告船山区东盛音乐吧、遂宁市东盛三石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音乐吧、东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珠海横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被告东盛音乐吧、东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代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珠海横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
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100000元;
3.判令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8299448号“K”、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纯K”及第11727494号“纯Kparty”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均在有效期内,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卡拉OK服务;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纯K”是原告汇聚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多家实力企业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打造、开发、经营的全新K**品牌,相继在深圳、成都、重庆等地开设门店数十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卡拉OK服务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被告经营的“东盛纯K”店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滨江北路381号3单元4楼,地理,地理位置优越量大。
被告主要提供卡拉OK服务,与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提供卡拉OK服务的经营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被告在经营活动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纯K”标识,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非法攀附和利用原告“纯K”商誉,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高额利润,且侵权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被告船山区东盛音乐吧、遂宁市东盛三石娱乐有限公司辩称,接到法院传票当天已将涉及侵权的店招等设备都拆除了,且被告仅有店招存在侵权。
从经营者角度而言,并不因使用“纯K”这个店招而带来很高的收益,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原告提交的等5组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被告工商信息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
2.(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85、33186、33187、33188、33189、33190、33194、33195、33196、33191、33192、33193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依法取得第41类第8299448号“K”、第41类第11727497号“纯K”、第41类第11727503号“纯K”、第11727494号“纯Kparty”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以上权利至今合法有效;
3.凤凰网关于“纯K”报道截屏、新浪网关于“纯K”报道截屏、深圳晚报关于“纯K”报道截屏、That’s报杂志报道图片与“合纵文化”微信截图、Channe1v“乐工厂”对“纯K”宣传微博截图、大众点评宣传合同,证明经过原告的持续使用和推广宣传,原告经营的“纯K”品牌KTV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4.被告侵权公证书、公证费发票,证明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为维权支出的部分合理费用。
公证书图片显示被告在店招、店内大厅的背景墙、店内招贴广告、包房内物品、包房内电视字幕、联系用名片、美团软件上商铺名称、百度地图中使用的店铺名称等均使用了原告享有的“纯K”商标标识;
5.《纯K经营指导合同(合同编号FZ-20170802)》及转账凭证、《纯K经营指导合同(合同编号ZZ-201710/7)》及转账凭证、《纯K经营指导合同(合同编号A-HEB-20180103)》及转账凭证,证明原告知识产权许可费用为7.6万/年,被告对以上五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分别核准注册了第8299448号“K”、第41类第11727497号“纯K”、第41类第11727503号“纯K”、第11727494号“纯Kparty”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文化娱乐: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卡拉OK服务;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
注册有效期十年,尚在有效期内,注册人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出注册商标转让证明,上列注册商标转让给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出注册商标变更证明,上列注册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原告珠海横琴公司。
原告通过商标许可的形式,相继在深圳、北京、成都、重庆等地开设门店,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在卡拉OK服务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被告船山区东盛音乐吧是由经营者刘兴于2015年11月27日设立,经营范围为KTV、酒水服务;
预包装食品销售。
被告遂宁市东盛三石娱乐有限公司是由经营者刘兴于2015年10月20日设立,经营范围为KTV歌厅娱乐服务;
棋牌服务;
餐饮服务;
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民办企业管理服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软件开发;
弱电工程;
网络综合布线;
水利水电工程;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
2019年11月27日,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颖向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提出申请,为涉嫌侵犯珠海横琴公司享有的带“纯K”字样的商标权利及其他专属权利的诉讼收集证据。
2019年12月25日,该处公证员李某会同申请人的代理人郑颖来到位于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号××街××单元××楼标识为“东盛纯K”的KTV店,对场所内外环境进行拍照,郑颖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入场所进行了消费,郑颖向该场所支付消费费用68元,取得了加盖“遂宁市东盛三石娱乐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四川通用定额发票。
2020年1月21日,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对证据收集过程出具了(2020)川国公证字第10209号公证书。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系第8299448号“K”、第41类第11727497号“纯K”、第41类第11727503号“纯K”、第11727494号“纯Kparty”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卡拉OK等娱乐场所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被告船山区东盛音乐吧、遂宁市东盛三石娱乐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KTV场所使用了与原告“纯K”文字相同商标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除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被告虽在庭审中陈述已经拆除“纯K”标识,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已经完全拆除,故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因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商业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时间以及原告因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行为需支付相应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成立,但对其主张的100000元的赔偿金额,本院酌情支付2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船山区东盛音乐吧、遂宁市东盛三石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第8299448号“K”、第41类第11727497号“纯K”、第41类第11727503号“纯K”、第11727494号“纯Kpart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船山区东盛音乐吧、遂宁市东盛三石娱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损失(含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船山区东盛音乐吧、遂宁市东盛三石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