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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尤溪县亲亲宝贝育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4民初204号
案件名称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尤溪县亲亲宝贝育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尤溪县亲亲宝贝育婴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民初204号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P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鹤洞路30道**(论岘洞,yangjinPlaza),营业执照注册编号:211-87-50168。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溪县亲亲宝贝育婴店,住,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城关镇团结巷**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6MA30D78A5P。

经营者:欧秀城。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尤溪县亲亲宝贝育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翔熙 审 判 员 黄国庆 审 判 员 吴青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简雪凤 书 记 员 陈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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