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9263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艺人皇鞋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涵埭村七一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75031768H。
法定代表人:尹南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自强,晋江市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阳观山湖胜钧鞋业经营部,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西南国际商贸城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GQEEP6H。
经营者:徐学进,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艺人皇鞋业有限公司、贵阳观山湖胜钧鞋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需要调查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贵阳观山湖胜钧鞋业经营部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阳观山湖胜钧鞋业经营部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阳观山湖胜钧鞋业经营部的起诉。
审判员 吴雅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丁婉冷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