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5514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
被告深圳市春晨阳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久焜。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春晨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