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898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五和大道(南)****407。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无锡市恒信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4-1002-7(地铁西漳站区)。
法定代表人:顾林寒。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恒信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