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132号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双汇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701XL。
法定代表人:万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源,该公司法务。
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知味思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商)。
住所:尉氏县庄头镇尉北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3X6E2F92。
法定代表人:朱新庆。
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知味思肉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知味思肉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