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5刑初199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10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暂住福建省莆田市。
辩护人徐永柱,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勐,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2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了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材料。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徐永柱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dyson”系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且在有效期内。
2018年4月,方桂华、谢志昌(均另案处理)成立深圳市龙岗区迪美丝奥电子商行(以下简称“迪美丝奥商行”),先后在深圳、惠州等地开设工厂,从他人处采购原料配件并组织工人以流水线形式生产假冒“dyson”注册商标的吹风机,后通过网络渠道销售给他人。
2018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入职迪美丝奥商行工作,担任该商行包装负责人,负责成品包装、发货等工作。
经审计,被告人杨某某参与生产假冒“dyson”注册商标的吹风机共计11,500余台,涉案金额为人民币798万余元。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杨某某平时表现较好,在本案中系从犯,又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没有造成很恶劣的社会后果。
被告人杨某某愿意退赃及缴纳罚金,其所在的社区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宣告缓刑不至于对社会造成危害。
希望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相同。
另查明,迪美丝奥商行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祺裕达工业园的造假窝点,于2018年12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审理中,被告人杨某某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涉案吹风机、授权委托书、鉴定证明、同案关系人谢志昌、刘芳、杨思敏、黄子明等人的供述、补正司法鉴定审计报告、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起诉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具有主动投案的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审理中,被告人杨某某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希望对杨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