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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北关区兰天食品城喜风副食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5知民初57号
案件名称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北关区兰天食品城喜风副食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北关区兰天食品城喜风副食批发部;孟州市喜相逢乳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57号申请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葛衙庄**。

法定代表人:钟睒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孟阳,河南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彬,河南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阳市北关区兰天食品城喜风副食批发部,住,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兰天食品城**/div>法定代表人:薛喜凤。

被申请人:孟州市喜相逢乳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孟县孟州市城伯镇相逢工业区/div>法定代表人:薛胜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孟州市喜相逢乳品有限公司、安阳市北关区兰天食品城喜风副食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名下52万元银行存款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孟州市喜相逢乳品有限公司、安阳市北关区兰天食品城喜风副食批发部5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孟州市喜相逢乳品有限公司、安阳市北关区兰天食品城喜风副食批发部5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诉讼保全费3120元,已由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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