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江县大家发超市,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黎明南路****(滨江**府)。
经营者:李安成,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江县大家发超市因与被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6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罗江县大家发超市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罗江县大家发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江县大家发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罗江县大家发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