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5965号原告:陈奕彦,男,汉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达兴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广深路西侧海天花园**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1899360J。
法定代表人:林晓彬。
原告陈奕彦与被告深圳市腾达兴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奕彦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