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焦作市中站区西部工业原料城鑫盛卫浴洁具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8知民初190号
案件名称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焦作市中站区西部工业原料城鑫盛卫浴洁具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站区西部工业原料城鑫盛卫浴洁具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8知民初190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箐琳,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中站区西部工业原料城鑫盛卫浴洁具经销处,经营场所: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西部工业原料城D1-12。

经营者:洪永树,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箭牌公司)与被告焦作市中站区西部工业原料城鑫盛卫浴洁具经销处(以下简称鑫盛卫浴)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箭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被告鑫盛卫浴的经营者洪永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箭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驰名商标商标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处理该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

3.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系国内知名陶瓷卫浴生产企业,在11类注册有第1354310号、第1388533号、第7823941号“ARROW”、第9029209号、第12862502号“箭牌”及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等多个商标。

其中第1354310号“ARROW”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坐便器、抽水马桶、澡盆、洗澡盆等,第1388533号“ARROW”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喷水器、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等。

经过多年苦心经营,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宣传推广,“ARROW箭牌”品牌已被广大消费者认可,享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美誉度,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2008年3月5日,第1354310号“ARROW”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9年12月18日,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名称为原告名称。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

2019年7月25日,焦作市中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位于被告处进行行政执法,查处被告在此销售的一批涉嫌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卫浴产品,并对相关产品进行扣押,并做出中工商处字[20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认为,原告商标获得国家商标总局核准注册且经过多年推广经营使用,已经是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

被告作为相关产品的经营者,理应知道“ARROW”、“箭牌”系原告名下驰名商标,却销售与“ARROW”非常相似、标识“ARRQWHK”、“深圳市箭牌卫浴”等的卫浴产品,同时在门店标识“箭牌卫浴”、“ARROW”等,构成不正当竞争,对相关消费者造成严重混淆,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

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鑫盛卫浴辩称,工商部门没有认定答辩人使用第19896168号“ARRQVVHK”是侵权行为,如果没有侵权行为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箭牌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7日,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橱柜、衣柜、金属家具、智能卫浴、浴室柜、陶瓷制品、蒸汽房、浴室家具等,成立之初名称为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2018年2月1日变更名称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2月18日变更名称为箭牌公司。

顺德市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取得第1354310号“ARROW”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坐便器、抽水马桶、澡盆、洗澡盆、盥洗盆(卫生设备件)、小便池(卫生设施)、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便桶、坐浴澡盆。

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1月14日至2010年1月13日。

2008年3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商标驰字[2008]第7号批复认定上述商标为驰名商标。

后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30年1月13日。

2018年5月10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2月29日,该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箭牌公司。

顺德市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取得第9029209号“箭牌”注册商标(其中“牌”字放弃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盥洗室(抽水马桶);

浴霸(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2017年1月6日该注册商标转让予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0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2月29日,该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箭牌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取得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卫浴·瓷砖”注册商标(其中“卫浴”、“瓷砖”放弃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管龙头、进水装置、地漏、抽水马桶、小便池(卫生设施)、坐便器、水按摩洗浴设备、浴室装置、卫生设备用水管、水分配设备(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1月21日至2025年1月20日。

2020年2月29日,该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箭牌公司。

2019年7月25日,焦作市中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的举报,对鑫盛卫浴进行检查,扣押了鑫盛卫浴“ARROW”坐便器6台、花洒2套,经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均为商标侵权产品。

2019年8月23日,焦作市中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焦中市监工商处字[20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鑫盛卫浴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侵权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安全行为,并处罚没收上述扣押的侵犯“ARROW”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马桶6台、花洒2套,罚款10000元人民币。

焦作市中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现场查扣执法资料、照片显示鑫盛卫浴还销售标注有“ARRQVVHK”商标的坐便器,另外该店铺门头标注有“ARROW深圳箭牌卫浴”字样。

另查明,鑫盛卫浴注册日期为2017年6月29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者为洪永树,经营范围:卫浴、洁具、管材销售。

案外人黄成坚于2017年6月28日取得第19896168号“ARRQVVHK”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1类:龙头、坐便器、卫生器械和设备、洗涤槽、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冷冻设备和机器、风扇(空气调节)、加热装置、消毒设备(截止)。

该商标于2018年6月13日转让予广东仟陶卫浴有限公司。

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对第19896168号“ARRQVVHK”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9月20日做出商评字(2019)第0000224538号《关于第19896168号“ARRQVVH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第19896168号“ARRQVVHK”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存在侵犯箭牌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若构成侵权,被告应如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商标侵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箭牌公司系第1354310号“ARROW”、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卫浴·瓷砖”、第9029209号“箭牌”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且均处于有效期内,应依法受到保护。

首先,根据焦作市中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现场查扣执法资料、照片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内容,可以认定被告销售标注有“ARROW”商标卫浴产品的事实,该产品经原告箭牌公司鉴定为侵权产品。

上述“ARROW”商标与箭牌公司第1354310号“ARROW”注册商标相同,与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卫浴·瓷砖”注册商标相似,且被告销售的“ARROW”产品与箭牌公司第1354310号和第1286251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箭牌公司第1354310号和第128625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其次,被告还在店内销售标注有“ARRQVVHK”商标的坐便器,该“ARRQVVHK”商标与原告第1354310号“ARROW”注册商标、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卫浴·瓷砖”注册商标中的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虽然被告提供有“ARRQVVHK”商标的注册证书,但该商标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所以该注册证书不能成为被告构成商标侵权的阻却事由。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ARRQVVHK”产品与箭牌公司第1354310号和第1286251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因此,被告销售标注“ARRQVVHK”商标坐便器的行为亦侵犯了箭牌公司第1354310号和第128625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后,被告不仅销售与原告商标相同以及近似商标的侵权产品,而且还在其店铺门头标注有“ARROW深圳箭牌卫浴”字样。

通常来讲,在推销产品的过程中,在店铺门头中使用相关产品的商标,借以告知、招揽消费者购买来自商标权利人的商品,其行为一般不会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

但是本案中,被告所销售的产品并无箭牌公司的产品,其行为会引起相关公众对“ARROW”、“箭牌”字样的关注,尤其是箭牌公司第1354310号“ARROW”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情况下,被告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其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与原告有特定的联系,故被告的行为侵犯了箭牌公司第1354310号“ARROW”、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卫浴·瓷砖”、第9029209号“箭牌”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关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中,被告不是原告箭牌公司授权的经销商,并且店铺中也无箭牌公司的正规产品,其在店铺门头标注“ARROW深圳箭牌卫浴”字样的行为,会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其是箭牌公司开在被告场所的连锁店或者与箭牌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是一种不正当借助箭牌公司及其涉案注册商标商誉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当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的损失。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其所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即使构成侵权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销售者要适用上述规定,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主观方面必须是“不知道”,二是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并能说明提供者。

本案中,首先,箭牌公司的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中的“ARROW”商标还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作为同行业的经营者,不可能不知晓,被告只要施以普通的注意力就可以觉察自己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否侵犯了箭牌公司的知名商标。

其次,被告所提供的销售单没有相关主体的签字或盖章,亦未提供购货合同、发票、出库单或者付款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所销售的产品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并能说明提供者,故对被告的该项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的数额,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由于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等情况,本案符合适用法定赔偿条件。

本院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情节、过错程度、后果、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30000元,对于原告超过此数额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焦作市中站区西部工业原料城鑫盛卫浴洁具经销处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354310号“ARROW”、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卫浴·瓷砖”、第9029209号“箭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焦作市中站区西部工业原料城鑫盛卫浴洁具经销处立即停止在其店铺门头标注“ARROW深圳箭牌卫浴”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焦作市中站区西部工业原料城鑫盛卫浴洁具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四、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被告焦作市中站区西部工业原料城鑫盛卫浴洁具经销处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