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568号原告:中山市锐盈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
法定代表人:甘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宏武,广东严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管齐下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邓勇辉。
原告中山市锐盈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双管齐下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锐盈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锐盈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57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