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139号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楼,统一代码51652900792260918T。
法定代表人:王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筱叶,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海市角美志顺水果店,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角美镇龙田水果批发市场**,注册号350681600023367。
经营者:郭志顺,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智远,男,该店雇员。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因与被告龙海市角美志顺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2020年8月19日,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以其与龙海市角美志顺水果店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