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138号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楼,统一代码51652900792260918T。
法定代表人:王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筱叶,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匠心昌农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江北路****D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330MMH41。
法定代表人:王贵龙,执行董事。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因与被告漳州匠心昌农果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漳州匠心昌农果蔬有限公司赔偿上海家化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
同日,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