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840号原告:余嘉荣,男,汉族,1985年3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规,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菲煌嘉电子批发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赛格科技园202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1G。
法定代表人:陈前煌。
原告余嘉荣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菲煌嘉电子批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60××××.2)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余嘉荣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嘉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